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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管理规定

【作者:基建处 | 发布日期:2019-08-07 】

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监督监理单位严格按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监理合同内容履行监理职责。

第二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配置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有关检测设备,报基建处。监理工程中若需更换监理人员,必须书面申请经基建处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条 监理单位重点落实施工阶段质量及进度控制,切实做好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

第四条 坚持由总监主持及业主代表参加的工地例会制度,做好会议纪要和监理月报。

第五条 监督总监对施工过程的巡视、检查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对重点部位的旁站制。

第六条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工地。

第七条 监理单位严格对进场材料、设备的验收和见证取样复检手续,对不合格材料、设备签发书面通知,撤出现场。

第八条 加强变更工程量验收审核,有关增加工程造价的签证需事前经基建处认可。

第九条 监理单位必须依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工程合同条款内容,认真履行职责。对出现工程质量、工程工期延误、人生安全等重大问题或事故,按合同条款予以处理。

第十条 监理人员要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得接受被监理单位任何形式的报酬、宴请和礼品。对在政治方面、业务方面不符合条件,不胜任工作的,建设单位有权向监理单位提出更换人选,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对待,及时调整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