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计提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计提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11日
(联系人:市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电话:61378831)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计提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财政部 应急部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燃气工程、供热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指为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所必需的费用,具体内容按《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费用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22〕7号)规定。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筹措有章、支出有据、管理有序、监督有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计提、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计提标准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费用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22〕7号)和《财政部 应急部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的规定,建筑工程按5.33%(其中含安全生产责任险)执行,燃气、供热工程按4.65%(其中含安全生产责任险)执行。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及上级政策变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计提费率进行即时调整。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七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结合建设工程特点,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70%支付给总承包单位,剩余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及进度款支付程序支付;工程结算时,根据相关计价规定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进行调整和结算。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安全措施备案时,须提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及向总承包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证明。
第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并应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监理单位应对总、分包单位安全施工费用的支付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由于工程总承包单位原因,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条 总、分包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施工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工伤、医疗等保险费用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用,不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所需费用的;
(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所需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不执行本办法的单位予以举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