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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办法

【作者:基建处 | 发布日期:2015-06-1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在地基与基础、主体 结构等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及工程质量验收前,应对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测。

监督抽测的检测结果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依据,监督抽测项目和数量可替代对应进场复验或验收检测项目和数量。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工程质量监督抽测(以下称监督抽测)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监督抽测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负责监督抽测项目的检测试验工作。未设有检测机构或检测机构不具备检测试验资质和能力的,由上一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负责相应检测试验工作。
第二章 结构工程监督抽测
第四条 基桩承载力及桩身完整性按以下规定进行监督抽测。
(一)对于住宅小区等成片开发的建设项目,按同一建设单位、同一标段、相同地质条件、同一桩型、同一施工工艺、同一桩基施工单位每5个单位工程(不足5个单位工程的按5个单位工程计算)抽测一个单位工程。抽测的单位工程可采用高应变法检测桩的承载力,采用低应变法或声波透射法检测桩的完整性,抽测数量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执行。
(二)对于使用国有资金的省、市重点建筑工程,每单位工程应采用高应变法抽测不少于总桩数1%,且不少于3根桩进行基桩承载力检测;采用低应变或声波透射法抽测不少于总桩数5%,且不少于10根桩进行基桩完整性检测。
第五条 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应按同一建设单位、同一标段、同一厂家、同一品种规格每5个单位工程(不足5个单位工程的按5个单位工程计算)抽测一组试样。
第六条 防水材料试样主要检测项目如下:
(一) 沥青基防水卷材:拉力、最大力时延伸率、不透水性、低温柔性、耐热性;
(二) 高分子防水卷材: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撕裂强度、低温弯折性、不透水性;
(三) 防水涂料:表干时间、实干时间、固体含量、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不透水性、低温弯折性。
第七条 钢筋原材试样主要检测项目包括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或最大力总伸长率、重量偏差等;钢筋焊接和机械连接试样应进行抗拉强度检测。
第三章 装饰阶段监督抽测
第八条 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抽样数量按本规定第五条执行。
第九条 外窗试样主要检测项目包括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保温性能。
第十条 插座、开关、电线、配电箱等电气产品试样主要检测项目如下:
(一) 插座:额定值、分类、标志、防触电保护、接地措施、端子、固定式插座的结构、接地触头的工作、温升、分断容量、拔出插头所需的力、机械强度、耐热、螺钉和载流部件、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绝缘材料的耐非正常热、耐燃和耐电痕化;
(二) 开关:额定值、分类、标志、防触电保护、端子、结构要求、开关机构、温升、通断能力、机械强度、耐热、螺钉和载流部件、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绝缘材料的耐非正常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
(三) 电线:导体电阻、2500V电压试验、70℃时绝缘电阻、结构检查、绝缘厚度测量、外径测量、不延燃试验、绝缘线芯2000V 电压试验、护套厚度测量;
(四)配电箱(配电板):防护等级、结构和标志、温升极限、介电性能、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第十一条 管材(件)试样主要检测项目如下:
(一) 塑料管材:密度、不透光性、纵向回缩率、液压试验、简支梁冲击试验、维卡软化温度试验、二氯甲烷浸渍试验、落锤冲击试验、拉伸屈服强度;
(二) 塑料管件:密度、不透光性、静液压试验、烘箱试验、坠落试验、维卡软化温度。
第十二条 保温材料试样主要检测项目如下:
(一) EPS板、XPS板、硬泡聚氨酯板、岩棉板、玻璃棉板、改性酚醛泡沫板应抽测密度、导热系数、压缩强度、燃烧性能;
(二)玻纤网应抽测单位面积质量、拉伸断裂强力、耐碱性。
第四章 附加监督抽测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时,应进行附加监督抽测。
(一)监督抽检时初步判断相应部位质量存在缺陷,应按本办法第十 四、第十五、第十六条进行相应监督抽测。
(二)施工现场相应批次混凝土或砂浆试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按本办法第十四、第十五条进行相应监督抽测。
1.留置试件不足或养护条件不符合要求;
2.试件管理混乱,试件无标识或标识不清晰,不能区分所代表的工程部位;
3.不在工程现场制作或养护试件;
4.制作、购买或使用虚假试件。
(三)未按要求进行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和工程实体验收检测。
(四)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检测结论。
(五)生产企业生产过程弄虚作假,不能保证产品质量。
(六)其他应进行附加监督抽测的情况。
(三)至(六)条附加监督抽测的项目及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由监督机构具体确定。
第十四条 工程实体承重砌体砂浆强度附加监督抽测时,检测机构应先对相应部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达不到要求的,应在相应检验批内随机(图纸结合现场,以下同)选取6道墙体,作为6个测区进行扩大检测,若仍达不到要求,则应按规范对单位工程实体承重砌体砂浆强度进行整体检测。检测宜选用原位轴压法。
第十五条 工程实体混凝土强度附加监督抽测时,检测机构应先对相应构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达不到要求的,应在相应检验批内按以下规定扩大检测。
(一)砖混结构随机选取3道挑梁(或单梁)进行检测。
(二)混凝土结构当水平构件和竖向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相同时,框架结构随机抽取2棵柱和1根梁进行检测,框剪结构随机抽取1棵柱、1道墙和1根梁进行检测,剪力墙结构随机抽取2道墙和1根挑梁(或单梁)进行检测。
(三)混凝土结构当水平构件和竖向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同时,框架结构随机抽取3棵柱和3根梁进行检测,框剪结构随机抽取2棵柱、1道墙和3根梁进行检测,剪力墙结构随机抽取3道墙和3根挑梁(或单梁)进行检测。
当扩大检测结果仍达不到要求时,应由检测机构按规范对单位工程实体混凝土强度进行整体检测。
相应构件检测及扩大检测宜选用钻芯法,当钻芯法不适用时可采用回弹法;整体检测可采用回弹法,但必须使用钻芯法进行修正,每个检验批用于修正的芯样不应少于6个。
第十六条 工程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监督抽测时,检测机构应先对相应部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达不到要求的,应在相应检验批内按以下规定进行扩大检测。
(一)砖混结构抽取5件现浇板;混凝土结构抽取5件现浇板;有悬挑现浇板的工程另外抽取3件悬挑板。
(二)每件现浇板抽测6根钢筋,现浇板上部钢筋应在距墙(或梁)不小于500mm处检测。
当扩大检测结果仍达不到要求时,应由检测机构按规范对单位工程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整体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可采用钢筋扫描仪进行检测,必要时可进行破损检测验证。
第五章 监督抽测程序
第十七条 监督抽测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下,由监督人员现场随机抽取有代表性的试样并进行封样,同时填写《监督机构现场抽样单》(见附件),检测样品由建设(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送至检测机构办理检测试验手续进行检测试验。
对结构实体的现场抽测,应由监督人员现场确定检测部位并做标识,同时填写《监督机构现场抽样单》,建设(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应持相关工程技术资料至检测机构办理检测试验手续。
监督抽样人员应是监督机构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见证人和抽样人,应当对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第十八条 检测试验手续办理完毕后,检测机构应于2日内组织检测人员开展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检测机构在检测试验完成后应于3日内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内容完整,结论准确。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相应监督机构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检测结果表明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应由监督机构责成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生产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测或拒不配合监督抽测工作的,应给予记录不良行为、通报批评、责令停工(产)整改等处理。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监督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监督抽测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给工程质量造成隐患的,应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 4 月 10 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
济南市建筑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
监督机构现场抽样单
抽样单编号: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建设(监理)单位
结构/层
施工单位
技术负责人
材料(构配件)名称、规格及种类
生产厂家
材料使用部位
材料批号及批
抽样数量
抽样地点
抽样人/电话
见证人
检测项目
注:破坏性检验,样品不返还。 此表依据鲁建管发[2001]5号文制
以下内容由检测单位填写
报告编号:
样品编号:
样品状态:
送样人: 检测单位收样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