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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实施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和审查制度

【作者:基建处 | 发布日期:2015-06-11 】
济建质安监字[2012]1号
各县(市)区、高新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市城乡建设委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推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动态审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一)企业法人代表承诺。工程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法人代表向市城乡建设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书》(详见附件1),就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内控机构、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投入、抓好人员教育培训、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等方面作出承诺。
(二)项目负责人承诺。工程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向市城乡建设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详见附件2),就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设备运行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承诺。
凡企业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未提交安全生产承诺书的,不予办理该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登记手续。
二、严格实施安全生产条件动态审查制度
(一)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程开工前,项目总承包单位要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总分包单位安全责任落实、专项施工方案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进行自查,填写《济南市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表》(详见附件3),并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济南市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合格意见后,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二)建筑工程复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在建建筑工程因节日或其他原因停工后复工的,复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要针对建设项目在建状况,制定详细的复工检查方案,对所属工程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隐患排查,填写《济南市建筑工程复工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表》(详见附件4),并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济南市建筑工程复工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合格意见后,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条件动态审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不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一律不准开工或复工,已经开工或复工的,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施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