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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处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的通知

【作者:基建处 | 发布日期:2015-06-11 】
济建标字2008]4号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减少工程价款结算纠纷,防范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降低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设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一、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增强风险意识,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合理分担主要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所产生的价差,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公平合理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未约定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在承包工程范围以内,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价格上涨或下降在5%以外的,其价差(即超过5%的部分)按下列规定办理:
1、施工合同价(包括招标文件规定,下同)没有计取风险包干系数(包括包干系数为零)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施工合同价计取风险包干系数的,发生价格上涨,其价差金额高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高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发生价格下跌,其价差金额低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低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3、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差价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按《济南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主要材料价)的差额为依据。发生的价差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4、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对补差的材料数量与价格办理确认手续,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和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已约定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在5%以内的,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
(三)未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其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
(四)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因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五)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价差。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结工程竣工结算的不再调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