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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管理的通知

【作者:基建处 | 发布日期:2015-06-11 】
济建标字201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现就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期管理是建筑安装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基础工作。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编写招标文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施工进度等有关工作中应依据《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建标〔2000〕38号,以下简称《工期定额》),合理确定和把握工程工期。
二、《工期定额》的工期天数(以下简称定额工期)是指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符合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条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止的全部施工日历天数。招标人应依据《工期定额》计算施工工期,同时应充分考虑影响工期的各种因素。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列出定额工期和招标工期。招标工期不得小于定额工期的70%(不含),招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70%(不含),视为发包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招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85%(不含)时,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招标人应根据工期要求编制按期完成且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并据此计算抢工措施费。抢工措施费可按税前工程造价比例计取,不宜超过工程造价的3%。
三、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响应招标工期要求。招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在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根据投标工期编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相应施工方案,并承担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
抢工措施费应按施工方案进行报价并单独列项,计入总报价,该费用不得作为让利因素。
四、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原则: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五、工程未按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开工,或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不符时,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书面确认手续,由此带来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六、施工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合理安排主体、装饰、安装等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工期。
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实际工期与合同工期不一致,引起工期延误,承包人和监理人可依据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索赔,发包人应当签认,并顺延工期。
七、按规定允许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发包人和专业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施工中,专业工程承包人应服从总承包人的工期管理。因专业工程原因而延误总承包工期的,发包人及专业承包人应为总承包人办理书面签证并承担相应损失。
八、对于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发现有违反者,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因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导致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