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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建筑工程缴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基建处 | 发布日期:2015-04-11 】
济建标字200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行为,统一缴费标准,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现将建筑工程缴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招投标的工程
(一)有中标价的,按该工程的中标价作为基础数乘以相应费率进行缴费;
(二)实行工程费率招投标的工程,参照同类型同结构工程的招标控制价下浮10%作为基础数乘以相应费率进行缴费。
二、按有关规定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参照同类型同结构工程的招标控制价下浮10%作为基础数乘以相应费率进行缴费。
三、对于行政处罚的工程,按该工程的竣工结算作为基础数乘以相应费率进行缴费。
四、二次装修工程和改扩建工程,可按合同价或中标价作为基础数乘以相应费率进行缴费。
已办理的工程缴费,基础数均为暂定数,若工程缴费基础数与工程竣工结算价有差异的、按工程结算价调整其缴费。
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部门)的收费,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规定执行,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