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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基建处 | 发布日期:2015-03-16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鲁发〔200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
经济目标区内,按照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件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具体标准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2000-30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淄博、潍坊、泰安、日照市每平方米1300-18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1100-15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二、人防工程建设费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2001]9号关于“要进一步依
法规范和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的精神,我省人防工程建设费征收标准为: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的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年10元;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50元。
  以下情况可减免人防工程建设费:
  1、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由残疾人开办的社会福利企业或由残疾人(持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免交人防工程建设费。
  2、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和停产半停产企业,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
  3、由下岗职工(持证)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在办证三年内免交。
  4、新办证的个体工商户,在办证当年免交。
  三、人防工程赔偿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 二十八条、第 四十九条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 二十五条、第 四十一条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拆除或损坏人防工程的当事人,按规定应按原建筑面积和防护等级予以重置或修复,不能重置或修复的,应依法赔偿损失。赔偿标准为:拆除人防工程,按当地相同防护等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进行赔偿;损坏人防工程的,按评估价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拆除赔偿标准。
  四、人防建设费征缴与管理
  为保障全省人防重点工程建设,各市(含青岛市)征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济南市按年征缴总额的20%,其他市按年征缴总额的10%上缴省财政,由省里统一调控,集中用于全省人防重点工程项目建设。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建设费、人防工程赔偿费属政府非税收入,要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其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全额上缴国库,人防工程建设费、人防工程赔偿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各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票款分离”征管系统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上述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