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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核准

【作者:基建处 | 发布日期:2011-09-27 】
一、承办单位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二、核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
  三、核准条件
  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招字2009]15号文)规定的相应标准和条件。
  四、报送材料
  (一)报送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4、企业章程及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5、验资报告及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所有附件);
  6、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
  7、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
  8、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其中,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还应提供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9、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10、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及相应的附件材料;《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业绩证明材料应独立成册),并注明总册数和每册编号;
  2、附件资料应按上述"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3、附件资料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胶装,并逐页编写页码;
  4、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验。
  五、资格标准
  (一)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
  2、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4、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5、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
  2、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上述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中,注册执业级别为二级的不应多于1人。
  4、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5、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三)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除业绩外,具备乙级资格条件(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中,注册执业级别为二级的不应多于2人),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六、核准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核准程序
  1、申报企业向省建设厅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书,并报送申报材料;
  2、收件人员接受申报材料;
  3、承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招标办负责人对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5、将审核意见报厅领导审批;
  6、作出核准决定,送达申报企业;
  7、向准予许可的申报企业核发资格证书;
  8、对准予核发资格证书的企业进行公示,并向建设部备案。
  甲级资格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乙级、暂定级资格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八、核准时限
  资格初审、核准(包括新设立、升级),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20个工作日办结。
  九、责任人
  A角 李龙 B角 闫民
  联系电话:87065210 87918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