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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校园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规范》等4项高校后勤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作者: | 发布日期:2025-02-28 】

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积极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紧紧锚定“走在前、开新局”,有效提升我省高校后勤管理专业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高等学校校园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规范》等 4 项高校后勤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印发,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请各高校根据印发的 4 项高校后勤管理工作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后勤管理相关工作实施细则,并确定分步实施方案,2025 年底前应当达到《规范》各项指标要求。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大后勤队伍建设力度,经费投入、人员配备要与办学规模相适应。我厅将通过业务培训、观摩学习、绩效考评等方式推动《规范》落地生效,持续推进安全后勤、绿色后勤、高效后勤、温暖后勤建设。

山东省教育厅

2022 年 12 月 17 日

山东省高等学校校园绿化养护

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进一步提升高等学校校园绿化养护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环境育人功能,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高等学校校园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按照生态、实用、美观、经济、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原则,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开展校园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为师生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把高等学校建设成为弘扬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阵地和示范窗口。

第二章 校园绿化建设

第四条学校应重视校园绿化工作,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中,厚植绿色低碳发展理念,遵循规范化、制度化、智慧化、人性化和特色化建设原则,按照绿地率不低于 3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绿地率 1.1 倍的标准绿化美化校园。

第五条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绿色低碳、生态文明发展理念融入教育教学、师德师风、实践养成和校园文化建设中,在教师培养培训中增加生态文明建设最新成果、双碳目标任务等内容。不断增强师生绿色环保意识,提升师生生态文明素养,促进学校绿色发展。

第六条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创新方式方法,推进校园环境整治,推进校园净化、绿化、美化,开展植物科普教育,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第七条绿化养护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安全、机械工具使用、绿地管理、植物病虫害防治、植物修剪等各类培训。逐步推进日常养护信息化、智慧化、科学化。

第八条按照《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316 号)和《城市古树名木养护和复壮工程技术规范》(GB/T51168)有关规定要求,加强校内古树名木养护管理,积极保护、传承历史文化。

第三章 基本绿化标准

第九条校园内植物配置科学合理,无裸露土地,遵循适地适树原则,以乡土树种为主,选择与校园环境相适宜的植物材料。综合采用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方式,结合水体自然景观,增加校园自然碳汇面积,积极营造绿色、和谐、生态、可持续发展的育人环境。

第十条乔木树冠完整美观,主侧枝数量适宜,分枝点合适,枝条健壮,无枯枝死杈,树冠饱满,整形树木造型雅观。行道树缺株率不超过 1%。落叶树新梢生长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无明显黄叶、焦叶和卷叶叶片。

第十一条花灌木株形饱满、美观;花果后等特殊时段修剪及时、养护管理到位,缺株率不超过 3%。绿篱无斑秃、无裸露,长势良好。

第十二条垂直绿化设置安全、美观、协调的网或架,采用牵引技术保障植物有序攀缘生长。

第十三条新栽植苗木养护管理到位,成活率高,后期长势稳定,3 年内能达到较好状态。

第十四条草坪等地被植物覆盖率达到 95%,修剪及时,养护精细。冷季型草绿色期不少于 240 天,暖季型草绿色期不少于160 天。

第十五条病虫害控制及时、有效,无明显被害虫危害的植株。

第十六条绿地基本完整,整洁卫生,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无污物杂物(树挂),无积水。树干无钉拴刻画等现象。

第十七条绿地内栏杆、园路、亭廊、雕塑、座椅、园灯、井盖和指示牌等附属设施安全完整,并定期维护维修。

第四章 绿化养护标准

第十八条修剪

(一)根据树木特性和生长习性,结合绿化功能和设计要求,充分考虑树木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制定修剪技术方案。

(二)自然型树木以树木自然分枝习性所形成的树冠形状为基础修剪。造型树木根据特定要求和设计形态修剪。

(三)树木可在休眠期和生长期修剪,落叶树修剪必须在休眠期进行。有严重伤流树种避开伤流严重期修剪。抗寒性差、易抽条树种宜在早春修剪。

(四)乔木修剪应确保内膛不乱,通风透光。除造型树外,对主干明显树种注意保护主枝,使其向上直立生长;行道树规格整齐、分枝点高度基本保持一致;及时修剪校园路口和重点区域树冠和枝叶,确保安全美观。

(五)灌木内膛小枝适量疏剪,强壮枝适当短截;及时修剪残花;定期对长枝、过密枝、徒生枝修剪;造型灌木修剪保持外型轮廓清楚,形成自然丰满的树型。

(六)藤本植物修剪,应使其枝条疏密合理,利于生长。

(七)绿篱及色带修剪在每年 5 至 8 月进行,每年不少于 2次,保持轮廓清楚,线形美观、流畅。

(八)草坪每次修剪时剪掉部分不应超过叶片自然高度的1/3;冷季型草坪草高度超过 12cm 时必须修剪;暖季型草坪在生长季进行 1 至 3 次修剪,秋季必须修剪预防枯草着火;麦冬草在春季生长前修剪掉上一年干枯叶。

第十九条灌溉与排涝

(一)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土壤墒情、植物生长需要等情况,适时适量灌溉,促其正常生长。

(二)绿地灌溉宜采用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使用再生水浇灌绿地时,水质必须符合园林植物灌溉水质要求。

(三)绿地和树池内积水不得超过 24 小时,宿根花卉种植地积水不得超过 12 小时。雨季应灵活采取排水措施及时排涝。

第二十条中耕及除草

(一)植物生长季节不间断进行中耕除草,应除小、除早、除了。去除的杂草及时清运,集中处理。

(二)乔木、花灌木生长期,经常进行中耕,以不影响根系和损伤树皮为限,保持表层种植土壤疏松,并具有良好的透水、透气性。

(三)禁用化学除草剂。

第二十一条施肥及土壤改良

(一)根据植物生长需要和土壤肥力情况,合理施肥,平衡土壤中各种营养元素,保持土壤结构合理和有效肥力。

(二)植物休眠期以有机肥为主,采用穴施、环施和放射状沟施等方法。施肥后踏实,并平整场地。

(三)植物生长季节可根据需要进行土壤追肥或叶面喷肥。

(四)植物施肥量根据花草树木大小、肥料种类及土壤肥力状况而定,严禁过量,严禁肥料裸露,施肥后随即浇透水。

第二十二条病虫害防治

(一)植物病虫害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原则。

(二)及时消灭病源、虫源,防止病虫扩散、蔓延。发现主要病虫害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必要时向当地园林主管部门报告。

(三)推广生物防治害虫,积极应用物理防治害虫,慎用化学防治害虫。

(四)每年 11 月树木落叶后、3 月树木发芽前,对树木喷 3至 5 波美度的石硫合剂,或对部分树木树干涂白。

第二十三条冬季防寒

(一)合理安排修剪期和修剪量,针对不同的树种和花卉采取不同的防寒措施,保障树木花草安全越冬。

(二)每年 11 月下旬至 12 月中旬浇灌冻水,浇完以后堆土堆或覆地膜防寒保暖,维持根部温度稳定。

第五章 绿化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保持绿地内无垃圾杂物、无鼠洞和蚊蝇滋生地等,发现鼠洞随时堵塞。绿化废弃物和枯枝落叶采取适当方式集中处置和回收利用,严禁在校园内焚烧和乱倒垃圾、枯枝落叶。

第二十五条绿化养护机械和工具按照规程安全操作,不得违规操作。集中后的绿化保洁机械和器具摆放在适宜场所,不得占用绿地和公共空间。

第二十六条严禁乱占绿地,严禁在绿地上堆放杂物和停放无关车辆机械,严禁在绿地植物上贴挂标语、晾晒衣物等。经批准临时占用的绿地,应按时收回,并监督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保持绿地内围栏、护网、供水、亭廊、休读座椅等设施齐全完整,对损坏的绿地附属设施,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八条保持校园景观水系内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本规范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高等学校可结合本校校园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山东省高等学校能源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积极建设绿色学校,科学、规范使用能源,提高能源使用效益,持续降低学校能源消耗和碳排放,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高等学校能源管理工作。能源指电、采暖热源、燃油与天然气等。

第三条本规范以坚持节约优先为原则,强化能源日常管理,以推广技术节能为突破口,开展能源监测,坚持专业管理与综合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分工负责与全员参与相结合,推进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

第二章 能源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应切实加强对能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能源管理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后勤、财务、资产、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能源管理工作方针与目标,指导学校能源管理工作,稳步推进绿色低碳进校园。

第五条能源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能源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校内各单位应指定一名负责同志负责能源管理工作,推动学校能源管理措施落地实施,宣传节能政策,完成学校节能减排任务,践行绿色生活方式。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能源使用、消耗统计、节能考核、能源监测、公开公示等能源管理制度。

第八条学校应将节能减排工作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节能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对涉及节能减排等绿色低碳发展的重大科研项目予以资金和政策保障。

第三章 能源日常管理

第九条学校各能源使用区域(或部门)、重点用能设施设备应安装能源计量仪表。逐步推进一、二级计量全覆盖,鼓励条件成熟的学校实现三级计量。逐步推进电、暖、气等能耗分户计量和能源支出分级核算,分解落实各单位能耗支出责任。

第十条学校计算机房、图书馆、体育馆、实验室、餐厅等重点能源消耗区域,应制定专门的能源使用管理办法,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管理。安装空调的房间,温度设置原则上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 20℃。

第十一条学校应强化能源系统和设施设备巡视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安全、高效运行;视天气、工作需要等因素适时调节能源供给。对变压器、水泵、风机、厨房设备等建立能源消耗台账,定期分析能源消耗情况,及时调整、调校高耗能设备。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电、暖、气等能源项目改造,应一并进行节能改造,项目施工前须报经学校能源管理办公室准许。

第十三条校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维修改造、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学校能源,应报经学校能源管理办公室准许,并安装计量表,及时向学校账户缴纳相关费用。计量表应使用预付费表,临时用能单位可使用普通计量表。能源管理办公室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收费账目,项目竣工验收或合作协议到期前结清能源使用费用。

第十四条学校应自行筹集资金改善能源设施,坚持公益性原则为学生提供饮水、洗浴、洗衣、空调等生活服务,审慎引入第三方机构;审慎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进行能源管理或节能改造。确需引入第三方机构或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时,事前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并制定专门的能源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学校应依据《教育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标准》(DB37/T 2671)计算实际能耗。实际能耗一般应达到定额基准值,超出定额约束值的要采取措施切实降低能耗,将实际能耗压减到定额约束值以内,并制定达到定额基准值的实施规划;实际能耗低于定额基准值的,鼓励采取更加科学有效的节能措施,实现能耗达到定额引导值。

第四章 能源节约管理

第十六条校园内公共建筑应按照《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5155)和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既有建筑、设施设备改造优先采用节能新技术产品和服务。

第十七条新建公共建筑应满足学校能耗分类、分区、分项监测与计量要求。

第十八条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在保证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用能需求;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有序逐步降低传统化石能源应用比例。

第十九条学校要将高效节能灯具使用,照明、空调、遮阳、用电安全等智能管控,以及新能源、新技术、新产品运用纳入节能减排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保障节能减排计划实施。

第二十条学校应配置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满足师生需求,倡导绿色出行。

第二十一条学校要充分发挥人才智力优势,积极开展碳达峰碳中和领域科研攻关、新产品研发和社会服务,将更切合实际、更节约成本、更简便易行的研究成果应用于学校运行,并在高校间积极推广使用。

第二十二条组织能源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节能知识或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业务能力水平。

第五章 能源监测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建立校园能耗监测体系,实现能源信息的有效采集、存储、分析和利用。

第二十四条学校能耗应实施分类、分区、分项统计监测,建立台账,每月或每季度定期分析数据,并公开公示区域(部门)或设施设备能耗情况。学校实施分类、分区、分项统计监测能耗范围包括:

分类能耗:根据校园建筑设施消耗的主要能源按种类划分采集和统计整理的能耗数据,如电耗、热耗、燃气消耗等。

分区能耗:按照生活服务、行政办公、教学、科学研究、实验实训等区域实施分区采集和统计整理的能耗数据。逐步实现按照用能单位统计或归集能耗数据。

分项能耗:按照校园建筑设施中不同用能系统分类采集和统计整理的能耗数据,如照明插座用电、空调用电、动力用电、特殊用电等。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建设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并融入数字化校园建设体系,实现数据共享共用。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能耗数据实时采集和通讯、远程传输、自动分类统计、数据分析、指标比对、图表显示、报表管理、数据储存、数据上传等功能。

第二十六条学校要积极引入物联网、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充分利用能源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实现对用电、用热、用气等主要用能区域和设施设备的监测和远程控制。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能源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计量数据、检测结果、运行记录、分析报告等资料要做好储存与保管。将实际发生的综合能耗、单位面积能耗、人均能耗等数据进行年度间比较分析、与定额标准比较分析,查找能耗增减因素以及与定额标准差距,为学校用能和节能决策、考核等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八条学校每 3 年至少开展 1 次能源审计,根据审计结论调整完善节能措施。能源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能源消耗、主要能源利用、能源管理状况和绩效、能源计量及统计分析、节能措施及效果、节能潜力等。

第六章 节能教育及宣传

第二十九条学校要充分发挥教育的主阵地作用,积极开展面向师生的节能环保教育,组织开展节能环保社会实践活动,并将学生参与情况纳入德育教育体系。第三十条充分利用校园广播、网站、公众号等宣传手段,普及节能知识;结合全国节能宣传周举办主题征文、演讲、绘画等活动;在主要用能设施、设备和器具处张贴节能宣传标志或标语,增强师生员工的节能意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高等学校可结合本校能源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山东省高等学校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

维护维修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平安校园建设,筑牢校园安全防线,规范高等学校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维护维修管理,保障学校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安全、完整、耐用、好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高等学校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维护维修管理工作。房屋建筑是指产权属于学校的校舍;配套设施是指建筑内外给排水设施、供电设施、供暖设施、校园道路、广场、室外体育场、停车场、各类管线、桥梁(涵)等构筑物。

第三条学校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维护维修管理工作,坚持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相结合,常规性巡查检查与常态化排查鉴定相结合,日常维修维护与必要加固改造相结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到定期排查,及时维护维修,合理使用,保证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安全完好。

第二章 安全巡查、排查

第四条巡查、排查时间

1.每天应进行常规巡查;

2.每月应进行定时检查排查;

3.每学期开学前、寒暑假期间定时检查排查;

4.大风、大雨、冰雹、大雪等恶劣天气情况发生后及时检查排查

5.重大活动前后全面检查。

第五条巡查、排查内容

1.门、窗应保持完整无损坏,五金齐全,油漆完好,门窗扇推拉开启灵活,玻璃及密封条完好,纱窗完整、牢固;玻璃幕墙配件齐全,结构可靠,玻璃无损坏。

2.屋面无杂物、无在生草木、无渗漏,防水层及保护层平整完好、无破损,屋面排水畅通、下水口无堵塞,雨水管及雨水沟设施齐全、无损坏。

3.内外墙体保持完好,平整、牢固、无裂缝。内外墙瓷砖无脱落,内外墙涂料饰面无污染或脱落。各类幕墙无裂缝、脱落、破损。建筑幕墙使用满 1 年进行全面检查,每 5 年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4.楼宇室内地面保持平整完好,无空鼓、无裂缝,地面无塌陷或开裂。室外散水无塌陷或损坏,保持排水畅通;建筑物出入口台阶和坡道完整,无损坏,护栏牢固。

5.屋面防雷设施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查维护,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检测。

6.供水(生活用水、消防用水、中水)、供电、供暖设施定期检测维修,畅通安全,无跑、冒、滴、漏;阀门、开关使用正常。

7.消防设施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检测评估机构定期检测评估,符合消防验收标准要求。

8.校园内道路及场地无损坏、开裂、倾斜、变形等,地基或路基无明显沉降。附属设施完好,道路隔离设施、减速设施、地面标线、路标路牌等齐全。路沿石与台阶稳定牢固,无缺失;树池框无明显拱起或残缺;无障碍坡道及盲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9.排水(雨、污)系统通畅;井盖完整、牢固;排水沟及涵洞等无安全隐患。

10.室外扶梯、护栏等安全设施完整牢固、无损坏。

11.体育场地塑胶面层完好、无开裂;人工草坪平整、草丝完整,填充颗粒均匀;场地设施完整牢固、无损坏。

12.路灯灯杆牢固,照明灯具完整、明亮,照明控制系统稳定可靠。

13.雨棚每年全面检查 1 次,钢结构雨棚每 2 年检查 1 次雨棚钢龙骨锈蚀情况。

第三章 安全鉴定

第六条学校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建筑设计或房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

1.安全性排查中发现房屋建筑设施存在安全问题,无法判定其危险程度的;

2.突发自然灾害及其他原因造成校舍安全隐患的;

3.经过大修或加固的房屋建筑设施使用满 10 年的;

4.达到或即将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5.一般房屋建筑设施改变其原用途或使用条件的;

6.建筑幕墙使用满 10 年的;

7.其他需要安全性鉴定的情形。

第七条抗震鉴定。国家颁布新的抗震设防建筑标准或所在地区抗震设防等级提高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抗震鉴定。

第四章 维护维修

第八条房屋建筑

1.房屋主体:梁、板、柱、墙、基础损坏或变形严重的,应进行加固、补强或拆换;不合理的旧结构、节点,如影响安全使用,应整(大)修;钢筋混凝土构件出现轻微剥落、破损等,应及时补修;混凝土碳化产生裂缝、剥落,钢筋锈蚀严重的,应通过检测计算,鉴定构件承载力,采取加固或替代措施。

2.屋面:屋面结构有损坏的,应修复或拆换;不稳固的应加固;如因为原结构自身原因造成屋面渗水、漏雨严重,按原样修复仍不能消除屋漏的,应翻修改建。屋面上的压顶、泛水、天沟、落水斗、水管等损坏渗水时应修复;损坏严重的应翻做。内墙、烟囱、通风管或通风井等屋面附属构件损坏严重的,在不影响使用和外观的情况下,要恢复原设备功能。对屋面面层破碎或裂缝较大的应及时修补更换,防水层超过质保年限且存在严重渗漏现象的,应全部重做。

3.门窗:门窗有生锈或掉漆,门窗框松动、翘曲的,应及时修理;每年全面保养 1 次;每月对闭门器、顺序器、防火锁、推— 20 —栓等五金件以及防火门监控器等进行检查,发现损坏的,及时维修或更换。修缮后应牢固、平整、美观,开关灵活,接缝严密牢固。门窗开关不灵活、松动、脱榫、变形、腐烂的,应修理更换;小五金修换配齐。大修时,内外玻璃一次配齐,打好玻璃胶;门窗损坏严重且无法修复的,应更换并保持与原门窗协调一致。

4.楼地面:木地板的损坏占自然间地面面积 25%及以下的,可修复处理;损坏超过 25%或缺乏材料的,可改做相应标准的地坪。普通水泥地面起砂、空鼓、开裂,应拆补、修补或重做;水磨石或块料地面损坏时,应尽量修复,实在无法修复的,应改做相应标准的楼地面。瓷砖地面损坏、破碎、高低不平的,应拆补或重铺,室内潮湿严重的,可增设防潮层或做块料地面。楼地面工程维修,应本着尽量不增加楼面荷载的原则选用维修材料和维修工艺。

5.外墙面:外墙饰面起鼓、开裂、脱落的,应照原样修复;损坏面积过大的,可全部铲除重做。重做时,应不降低用料标准、不影响色泽协调。外墙勒脚损坏的,应修复。每年应对污渍墙体进行清洗,保持清洁;对于外墙渗水的,要做防水补漏处理后,恢复原样。

6.内墙面:起鼓、开裂、脱落的,应修复;每面墙损坏过半时,可铲除重抹;原无踢脚线的,可加做踢脚线,踢脚线局部损坏、残缺、脱落的,应进行修复。墙裙损坏的情况应根据墙身的需要修复;墙面长期潮湿的,如有必要,可加做防水(潮)层。— 21 —墙面发现有裂缝的,应修补;饰面砖裂缝较大的,应予以更换;有空鼓的应进行局部更换,日常巡查中发现有脱落危险的,应及时修补。

7.天棚、吊顶:损坏、松动、有下坠危险的,应及时修复。

8.雨棚:及时对排水系统进行维护。钢结构雨棚须对螺丝部位加固,对脱胶部位补胶,对损坏的玻璃或采光板进行更换;视钢龙骨锈蚀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除锈、涂刷油漆处理。

9.油漆面:木门、裙板、栏杆、防盗网等油漆起皮、剥落、失去保护作用的,应进行周期性保养,上述木构件整件或零件拆换应用油漆修补。钢门、铁晒衣架、铁栅栏、空调架、上水管、雨水管、煤气管、铸铁污水管或其他各类铁构件,出现油漆起皮、剥落或铁件锈蚀,应先除锈,然后涂刷防锈涂料或防锈漆,再涂刷其他面漆;各类铁件油漆保养周期一般为普通油漆 3 至 4 年,氟碳漆 7 至 8 年。

10.室外散水:塌陷或损坏的,应及时修复,保持排水畅通。

第九条配套设施

1.管道:原则上管道每 3 至 5 年应全部刷油漆 1 次;重点部位,有必要时可以增加次数(如室外一楼地面管道可以每年刷油漆 1 次,对室内管道,严重污染的应及时刷油漆)。

2.污水井(化粪池):每年至少揭盖检查清抽污泥 1 次,学生公寓、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化粪池每半年或每季度清理 1 次,学生食堂周边污水井每月揭盖检查1次。

3.院内路灯、公共照明:保证路灯及公共照明完好,及时更换坏灯。

4.校园道路:有严重沉陷、空洞、大于 3 厘米错台或大于 5毫米裂缝的,应及时修补。

5.道路附属设施:有损坏的人行道、广场、路沿石等,应及时修补,定期进行养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本规范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本规范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高等学校可结合本校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维护维修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山东省高等学校校园设施设备运行

与维护维修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平安校园建设,筑牢校园安全防线,规范高等学校校园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维修管理,保障校园设施设备安全、完整、耐用、好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高等学校校园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维修管理工作。设施设备是指供水、供电、供暖、电梯、中央空调等。

第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园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维修管理制度,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运行与维护维修,安排专业人员专门从事运行与维护维修管理工作,及时更换高耗能、高污染设施设备,做到定期巡查检查,及时维护维修,合理使用,保证校园设施设备安全完好、节能环保。

第二章 电力设施设备

第四条电力设施设备是指所有高压开闭所、变配电室、配电间开关柜以及高低压电力线路。涵盖范围:供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各单体楼低压进线总开关范围内,所有高低压电力线路、变供电设备、开关、能耗计量器具等。

第五条电力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应执行《高压电力用户用电安全》(GB/T 31989)、《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等国家— 24 —和行业标准,以及当地供电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六条变配电站及低压配电室运行管理

1.学校应根据变配电站的设备规模、自动化程度、操作的繁简程度和用电负荷的级别,设置相应的集控站或监控中心,变配电站内采用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运行管理模式。集控站或监控中心应安排全天 24 小时专人值班,每班不少于 2 人,且应明确其中 1 人为值长。

2.未设置集控站或监控中心的学校:

(1)35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应安排全天 24 小时专人值班,每班不少于 2 人,且应明确其中 1 人为值长;

(2)10kV 电压等级且变压器容量在 630kVA 及以上的配电室,应安排全天 24 小时专人值班,每班不少于 2 人,且应明确其中 1 人为值长;

(3)10kV 电压等级且变压器容量在 630kVA 以下的,宜安排专人值班。不具备值班条件的,应每日巡视。

3.学校应根据用电负荷级别和用电设备规模、分布、维护工作量等因素,配备具备相应电气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维修人员,按有关法规要求持证上岗。

4.电气工作人员上班前禁止饮酒,工作时不得进行其他无关事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做好值班记录。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和医生鉴定不宜高压作业的人员严禁进行高压作业。

5.电力设施设备操作必须严格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进行,— 25 —操作人员不少于 2 人;严格执行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履行工作许可、工作监护等制度。

6.变配电室门窗应严密,房屋无水源或漏水,做好防水、防火、防小动物等安全措施;保持室内通风效果良好,确保变压器等设备在合理温度区间内工作。

7.变配电室配足配齐有效的消防器材;各种电气设备周围禁止堆放易燃物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8.任何电气设备未经验电,一律视为带电;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应一律有保护接地。

9.依据国家最新《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等,由专业公司定期对高压电气设备、绝缘工具进行预防性试验,出具试验报告、汇总整改意见并做好试验记录,张贴合格标记,确保高压设备和绝缘工具完好。

10.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故障时,应确保人体距接地点的安全距离(室内大于 4 米,室外大于 8 米),以免跨步电压伤人,进入上述范围的人员应做好防护。雷雨、大风、冰雪等异常情况下,严禁室外高压作业。

11.学校应制定电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严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快速处置”的原则处理电力突发故障和事故。12.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前及期中,对全校供电系统进行不少于两次的供电用电安全检查,杜绝发生供电用电安全事故。

第七条电力设施设备巡检

1.值班人员每天定时例行巡检变配电室、高低压电缆路径等,专业技术人员对变配电系统巡检维护每月不低于 2 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依规做好巡检记录。

2.现场巡检电力设施设备,采取看、听、闻、测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并采取措施。线上巡检时,对于电力监控系统反馈问题及时处理。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无关人员及小动物等进入设备间。

3.对一、二级负荷线路,应予以特别关注,适当增加巡检次数;在夏季高温季节或负荷高峰时段,应对变配电室重点部位增加巡检次数。

4.每月至少巡检电缆竖井、计量箱(柜)1 次,并留存巡检记录。

5.检查运行中的设备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护。巡检 35kV 及以上高压设备时必须穿绝缘靴,与带电体保持足够的距离。

6.遇雷雨、大风、冰雪等异常天气应加强巡检,做好线路的防雷、防风、防冰凌、防浸泡等工作。

7.值班人员应熟悉负责区域内电力系统的线路走向、参数等情况,有权制止区域内一切危及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八条电力设施设备维护维修

1.电力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实行专人负责制,根据供配电设施— 27 —设备使用的频度、运行状况、技术参数、故障隐患、保养要求、地方标准等提前预判设备情况,制订设施设备维护维修计划,进行预防性维护维修。

2.合理安排维护维修时间,避免影响师生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合理利用寒暑假和线路停电等时间对变压器、系统母线、电缆、开关等电气连接处进行检修紧固并清理灰尘,避免出现接触不良或爬电短路等事故。

3.停送电检修保养必须 1 人执行,1 人监护,高级监护低级,明确各岗位工作人员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工作票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操作规程唱票、复票、勾票进行停电检修、保养和恢复供电,做好检修记录并存档。

4.电力设施设备维护维修专业人员应具备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学校要配足配齐持证专业人员。

第九条备用电源运行与维护维修

1.当具备电网备用电源(双电源供电)供电条件时,两回路间均应设置带有互锁装置的“备用进线自动投入装置”,确保供电可靠性和安全性。

2.备用柴油发电机组应具有市电停电机组自启动控制功能,日常维护应以机组随时可以启动并输出标准的 380V 三相电源为基本要求。供电末端均应设置自投自切智能型双电源切换开关,开关每半年至少试验 1 次,确保功能完好;无智能自动投切系统的发电机组严禁在未彻底隔离市电的情况下开机运行并网发电。

3.柴油发电机应定期(使用 200 小时后或放置 1 年)清洗或更换空气滤清器,更换机油滤清器、机油。发电机组应定期开机试运行,长期停车不用或在维修时,应拆除柴油机与蓄电池的连接导线。柴油发电机水箱中应加注适合所在地区气候的防冻液,以防冻裂机件。

4.UPS(EPS)电源一般为网络信息设备或消防设备等对电网要求较高的一二级用电负荷供电,其本身带有系统自检和智能运行等功能。管理人员每天检查运行状态并记录运行参数。

5.UPS(EPS)电源蓄电池输出电压、实际容量低于设计值或外观鼓包变形时,及时更换蓄电池;每 3、6、12 个月分别对电源蓄电池做 1 次 10%、30%和全容量放电维护试验,延长电源蓄电池使用寿命。

6.每年检验 UPS(EPS)电源所有切换模块,确保检验切换功能正常运行。

第十条电力系统信息化管理

1.积极推进信息技术、物联网技术在学校电力系统中的应用,实现电力监控、能源管理、安全监测、线上运维、远程操控等远程管理功能。

2.高压开闭所、变配电室、箱式变电站等重要场所应装设门禁和视频监控等系统,加强现场管理。

3.定期对信息化系统的软硬件进行升级和检查维护,确保数据传输准确、及时。

第三章 供排水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供水设施设备是指学校生活二次供水用的泵房设备、蓄水池或无负压供水系统(直供系统)。涵盖范围:市政自来水管网进户阀门至各单体楼入户供水阀门之间的所有设备、管线。供水管理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及当地有关行政法规。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设备运行管理

1.供水机房应安装防护门、防护窗,专人保管钥匙。运行值班人员应持有经卫生防疫部门签发的健康证并公示,学校要配足配齐持证专业人员。

2.蓄水池人孔和进水口应密封加盖加锁(有条件的应加装监控摄像机实时监控)。每天巡检蓄水池(箱)入口、供水管线、各级供水阀门蓄水池人孔至少 1 次,发现有可能影响供水安全的事件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启用应急预案,及时对水质进行检测并作相应处理,确认水质达标后方可恢复供水。

3.蓄水池(箱)周围 10m 以内不应有渗水坑,不应有垃圾站、点等污染源。水箱周围 2m 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4.蓄水池(箱)每年至少由专业公司清洗 2 次,并由具备水质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二次供水水质报告,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蓄水使用。学校获取水质报告并存档。

5.运行值班人员每天对有自备水源的供水系统用水末端(如餐厅、公寓)用水点取样检测并做好记录,如低于标准值应及时开启消毒设备进行消毒,保障水质卫生指标达标。

6.供水设备应优先选用节能控制系统及节能产品,并达到政府有关“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标准。供水期间管道及阀门无明显锈蚀、开闭自如,无跑、冒、滴、漏。

7.每学期开学前应开展饮用水专项检测,使用自备井和二次供水的进行重点检测,确保师生生活用水安全。

第十三条无负压供水设施设备运行

1.无负压供水设备需由专业人员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运行管理,无关人员不得私自进行操作。

2.无负压供水设备启停操作以及有关参数的设置,应符合设备操作规程。

3.设备控制柜内接触器及其他控制器工作正常,各仪表指示显示准确。严禁随意更改设备运行参数及状态。

4.泵房应保证室内温度高于5℃,通风排水良好,保持室内干燥,避免结冰和电子器件受潮损坏。

第十四条供排水设施设备维护维修

1.供排水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实行专人负责制,根据供排水设施设备使用的频度、运行状况、技术参数、故障隐患、保养要求、地方标准等提前预判设备情况,制订设施设备维护维修计划,进行预防性维护维修。

2.定期(每半年 1 次)对供排水水泵、电动机、水泵控制柜、相关阀门、管道及附件进行检修和维护保养。水泵要关注水封、润滑油、密封件、锈蚀等情况;电动机要关注异响、运行电流、绝缘、润滑油等情况;水泵控制柜要关注各电气接点紧固、触点烧蚀、控制指示等情况;阀门管道及附件要关注锈蚀、渗漏等情况。

3.在维护维修密闭容器以及在密闭空间操作时,须先打开检修口充分通风换气,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操作,操作须牢固扎附安全带、安全绳,戴滤毒面罩、护目镜,检修口必须有人值守。值守人员时刻关注操作人员情况,有突发状况立即呼叫救援力量,切勿盲目进入密闭空间救援。

4.实时掌握供水数据,特别是 0 时至 5 时期间的总用水量或二级表水量,发现流量异常及时检查供水管道,查找漏点并及时维修。

5.设备或管网出现故障应及时处理,如需停水应及时发布通知,启动应急预案。

6.积极利用信息网络、智能控制技术对供排水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实现运行监控、用水管理、在线监测、管网探漏等远程管理监测功能。

7.排水管网及化粪池等排水设施根据使用情况定期清理疏通。

第四章 供热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供热设施设备是指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各类供热换热站设备及其管网与末端设备等供热系统。供热运行管理执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地方供热条例等。

第十六条供热设施设备运行管理

1.供热锅炉(压力容器、水处理设备等)工作人员须持相关特种设备作业证上岗,严格执行供热设备运行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详细齐全。

2.冬季供暖期间供热运行质量应达到地方政府供热条例规定要求。

3.供热期间每 2 小时对循环泵、补水泵、阀门等附属设施进行 1 次全面巡检并记录各类水电气仪表等运行数据,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调整处理。

4.供热运行应视天气、设备运行特点、采暖需求等因素适时调节供热温度,控制供暖运行成本。

5.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合理调节各功能区不同时间段供热温度,实施节能控制。

第十七条供热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1.供暖开始前对涉及安全运行的压力容器、阀件、仪表等进行安全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2.锅炉及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按照《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要求定期检验。其中:锅炉本体由地方特检机构每 2年进行 1 次内检、每年进行 1 次外检,锅炉、压力容器等使用的安全阀每年由专业机构校验 1 次,压力表每半年由专业机构检定1 次,学校获取检验报告并存档。

3.供热系统运行期间各项指标应达到操作规范要求,特别是涉及安全、环保、供暖质量等运行参数应严格控制,保障系统安全运行。

4.学校应制定安全运行应急处置预案,严格按照预案处理供热系统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供热设施设备维护维修

1.供热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实行专人负责制,根据设施设备使用的频度、运行状况、技术参数、故障隐患、保养要求、地方标准等提前预判设备情况,制订设施设备维护维修计划,进行预防性维护维修。

2.定期对锅炉本体、燃烧机、水泵机组、电气控制系统及各种附属装置(阀门、油箱、热水箱等)等进行检修。包括:有无漏气漏油漏水、异常振动声响、异常气味;油位、水位、压力、温度是否正常稳定;动力及控制系统是否正常、各元器件是否动作可靠、联结是否牢固,有无烧蚀、过热、打火现象。

3.供暖结束后,应对供暖系统全面维护保养 1 次,重点关注设备本体、阀门、管道、过滤装置、水处理设备。

第十九条锅炉水质化验管理

1.锅炉用水必须处理,无规范水处理措施情况下,锅炉不得投入运行。

2.水处理人员需持证上岗,分析化验用的药剂应妥善保管,— 34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药剂应严格按规定保管使用。

3.锅炉水质日常监测由水质处理人员根据《工业锅炉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与监测》(GB/T 16811)要求,进行化验和记录,监测项目及频次应符合该标准规定;分析方法按照《工业锅炉水质》(GB/T 1576)执行,确保水质达标。

第二十条换热站运行与维护

1.学校应制定换热站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安全责任,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2.落实巡视检查和交接班制度,做好运行参数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有远程监控的换热站每天巡查不少于 2 次,没有远程监控的换热站应保证每 2 小时巡检 1 次。

3.落实供暖设施设备检修制度,及时维护维修供热系统相关设施设备。

4.全面做好漏点检查、维修保养、配件更换,确认阀门井内部无积水,井盖等附件无丢失,无影响供暖系统安全运行的缺陷。

5.供暖前充水打压时,详细检查管网保压情况,对存在的跑、冒、滴、漏现象及时修复。

第二十一条鼓励利用太阳能、空气能、地热能和余热等清洁能源,通过高效用能系统实现低排放、低能耗的取暖方式。

第五章 电梯设备

第二十二条电梯运行管理

1.学校应检查确认电梯安全注意事项、检验标志以及使用标— 35 —识、维护保养标识等张贴是否规范完好,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2.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应正常有效,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地址信息清晰准确;不得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或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物品;不得在电梯轿厢内张贴商业广告。

3.学校应制定电梯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救援人员、装备,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每年 1 次)进行救援演练;电梯因故障困人时,维护维修人员应在 30 分钟内抵达电梯位置实施救援。

4.学校每年至少对电梯进行 1 次安全检查,重点对电梯及安全部件的年检报告、管理制度落实、维护维修记录、应急演练记录、紧急报警装置、视频监控、电梯运行质量、机房设施环境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电梯维护维修

1.电梯的维护维修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维护维修按照《电梯维修规范》(GB/T18775)执行,相关资料经学校确认后,定期交由学校保存。

2.学校监督、配合电梯维护维修单位对电梯实施日常维护维修工作,确保电梯正常使用并满足标准要求。

3.电梯设备的主要部位每天至少进行 1 次巡检。巡检部位包括电梯轿厢、层站、机房、井道、底坑,巡检内容包括电梯运行状态是否平稳、各设备功能是否正常、安全保护措施是否完备、质量检验是否合规、电梯系统工作环境是否整洁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电梯定期检验

1.在用电梯每年进行 1 次定期检验,每 2 年进行 1 次限速器动作校验,每 5 年进行 1 次 125%载荷制动试验,并出具检验合格证和试验合格报告。

2.在规定的电梯检验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学校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3.电梯停用 1 年后重新启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等)时,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4.及时将电梯年检报告归档,并将电梯检验合格证张贴于电梯轿厢醒目位置。

第六章 中央空调

第二十五条中央空调系统包括主机系统、冷冻水系统、冷却水系统、风系统、水处理系统、控制系统、动力系统。

第二十六条中央空调运行管理

1.中央空调运行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及检修工作,确保制冷剂、供电电压、控制模块等处于正常状态。

2.中央空调日常运行期间,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中央空调主机部分,重点检查动力配电、制冷系统、风系统及相应控制系统的运行情况。

3.中央空调长期运行时,运行管理人员应按月检查中央空调内外机运行状态,进行房间内设定温度与实际温度运行偏差的分析,根据使用需求,调整机组高效、节能运行。

第二十七条中央空调维护维修

1.中央空调维护维修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或交由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维护维修相关资料定期交由学校保存。

2.中央空调检修和维护保养重点关注主机、水循环、风循环、水处理、动力设备、控制系统、相关阀门、管道及附件。水系统重点关注水封、润滑油、密封件、锈蚀等情况;主机重点关注异响、运行电流、绝缘、油位、液位等情况;动力系统及控制系统重点关注各电气接点紧固、触点烧蚀、控制指示等情况。

3.不同的循环系统和终端设备应采用相应的维修、清洁、消毒等措施,满足安全、高效、卫生等要求。

4.中央空调维修更换配件时应出具更换报告、更换前后的照片,并进行记录。

5.学校应监督、配合中央空调售后服务单位的维护维修工作,建立中央空调维护维修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高等学校可结合本校校园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维修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依申请公开 2022 年 12 月 19 日印发